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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最高法《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之鉴定人选任与法院委托鉴定规则

作者:知诚鉴鉴定 发布时间:2025-09-19 10:17:07点击:0

在司法实践的复杂版图中,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往往涉及专业且复杂的技术问题,此时,鉴定意见常成为判定责任归属、解决纠纷的关键证据。而鉴定人的选任是否恰当,法院委托鉴定的流程是否规范,直接关乎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公正性与权威性,进而深刻影响案件的走向与裁决结果。最高法《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精准聚焦这一关键环节,为民事诉讼中鉴定相关程序提供了明确且重要的指引,在产品质量纠纷解决及各类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

条文要义阐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这一条文涵盖了鉴定人选任的方式、鉴定人资格要求,以及法院委托鉴定时委托书的必备要素等关键内容。与过往规定相比,新条文将当事人申请鉴定与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两种情形下鉴定人的选任问题分别细化规定,并且明确了法院确定鉴定人后出具委托书及委托书应载明事项,显著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与规范性。

鉴定人选任:当事人自治与法院职权的协同

当事人协商选任:尊重意思自治,促进纠纷化解

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里,若当事人申请鉴定,依据本条规定,首先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人。这一规则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当事人可凭借自身对案件的理解与需求,挑选在产品质量鉴定领域具备专业能力、声誉良好且值得信赖的鉴定人。例如在某电子产品质量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生产的手机存在电池续航严重不足问题,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电子行业鉴定机构的了解,经协商一致选定了一家在电子产品性能检测方面经验丰富、技术权威的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人。通过这种方式确定的鉴定人,更容易获得双方认可,有助于后续鉴定工作的顺利推进,提升鉴定意见在纠纷解决中的接受度,为纠纷的妥善化解奠定良好基础。

法院指定选任:平衡诉讼利益,保障程序公正

当当事人协商不成时,法院指定鉴定人便成为必要的补充方式。法院在指定过程中,需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质证书有效期以及是否存在依法回避的情形等进行全面且审慎的审查。以一起建筑材料质量纠纷为例,原告认为被告供应的钢材强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双方在鉴定人选择上僵持不下。法院经审查,指定了一位在建筑材料检测领域深耕多年、具备高级专业职称、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且无任何利益关联的资深专家作为鉴定人。法院的这一指定行为,充分考量了案件的专业性要求与公正性需求,确保鉴定人能够公正、客观地开展鉴定工作,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保障了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

法院委托鉴定:规范流程,确保鉴定效能

委托书的关键作用与内容规范

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出具委托书是委托鉴定流程中的关键一环。委托书犹如鉴定工作的 “导航图”,其中明确载明的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对鉴定人开展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指引作用。在某起汽车产品质量纠纷中,法院出具的委托书清晰界定鉴定事项为汽车发动机在特定工况下的故障原因,鉴定范围涵盖发动机的所有核心部件,鉴定目的是确定故障是否由产品质量缺陷导致,鉴定期限设定为 45 个工作日。这种明确的委托内容,让鉴定人能够精准把握工作方向,避免因委托事项模糊而导致鉴定工作的偏差或拖延,极大提高了鉴定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鉴定期限的严格把控与意义

鉴定期限的设定在法院委托鉴定规则中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鉴定工作的久拖不决,避免因鉴定延误而影响整个诉讼进程,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某起涉及新型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纠纷的重大案件中,尽管案件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和大量专业数据,但由于法院在委托书中明确了 60 个工作日的鉴定期限,鉴定人在规定时间内高效完成鉴定工作,及时出具了科学、严谨的鉴定报告,为案件的快速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保障了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司法裁判结果。

关联产品质量鉴定:夯实证据基石,维护公平正义

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所确立的鉴定人选任和法院委托鉴定规则,与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紧密相连,为准确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合理划分责任提供了坚实保障。规范的鉴定人选任确保了鉴定人具备解决产品质量专门性问题的专业能力与公正性,能够运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产品质量状况进行精准判断。而严谨的法院委托鉴定流程,通过明确委托事项、范围、目的和期限,保障了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使鉴定结果更具权威性和公信力。在电梯质量纠纷中,无论是因电梯频繁故障引发的商业纠纷,还是因电梯安全事故导致的侵权纠纷,依据该条文选定合适的鉴定人,并通过规范的委托流程开展鉴定工作,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够清晰界定电梯质量问题的成因,明确责任主体,为法院公正裁决提供关键证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

最高法《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作为民事诉讼中鉴定程序的重要规则,在鉴定人选任和法院委托鉴定方面构建了科学、严谨的制度框架。在产品质量纠纷等各类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中,这一规则为保障鉴定意见的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公平正义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明确且极具实操性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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