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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案件审理中的 “产品质量问题”

作者:知诚鉴鉴定 发布时间:2025-09-23 10:35:04点击:2

在产品质量纠纷、侵权责任乃至刑事犯罪案件中,“产品质量问题” 的界定是核心争议焦点,直接决定责任归属、赔偿范围乃至罪与非罪的划分。由于产品类型繁杂、质量标准多元,且涉及法律规范与技术鉴定的交叉融合,司法实践中常面临 “标准适用混乱”“责任因果难断” 等困境。本文结合产品质量鉴定知识与法律实践,从法定标准、鉴定支撑、实践难点及界定路径四个维度,系统解析案件审理中 “产品质量问题” 的界定逻辑。

一、“产品质量问题” 的法律界定框架

案件审理中界定 “产品质量问题”,首要依据是现行法律规范对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要求,不同案件类型下的界定侧重点虽有差异,但核心均围绕 “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是否存在缺陷” 展开。

(一)民事案件中的核心界定标准

民事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中,“产品质量问题” 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产品质量法》,具体分为两类:

不符合约定的质量问题:即产品未达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包括明示约定(如产品说明书、样品、广告承诺的性能)和默示约定(如符合通常使用目的的性能)。例如,合同约定某批钢材抗拉强度≥500MPa,实际检测仅为 450MPa,或某家电未达到说明书标注的 “连续运行 1000 小时无故障” 标准,均属此类。

产品缺陷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缺陷是指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此类问题侧重 “安全性”,即使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若存在不合理危险(如儿童玩具存在可脱落的细小零件易导致误食),仍可认定为质量问题。

(二)行政案件中的监管性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行政案件中,“产品质量问题” 的界定更侧重法定强制标准的违反性,核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 “三项基本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具备产品应有的使用性能(对瑕疵有说明的除外);

符合标注的产品标准或表明的质量状况。

例如,某食品检出超标的致病菌,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GB 4789 系列),或某建筑材料甲醛释放量超出《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2017),均直接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质量问题。

(三)刑事案件中的严重质量问题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事案件中,“产品质量问题” 需达到 “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或人身财产安全” 的程度,界定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包括:

掺杂、掺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影响产品基本性能(如面粉中掺入滑石粉);

以假充真:以不具备某种性能的产品冒充具备该性能的产品(如用普通玻璃冒充钢化玻璃);

以次充好: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如用二级棉冒充一级棉);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经鉴定不符合国家 / 行业强制标准的产品。

此类界定需结合销售金额(如伪劣产品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或危害后果(如造成人身重伤),体现刑事处罚的谦抑性。

二、产品质量鉴定:界定 “质量问题” 的技术支撑

法律标准的落地需依托专业鉴定,产品质量鉴定通过技术检测、分析论证,将 “抽象法律标准” 转化为 “具体事实依据”,是案件审理中界定质量问题的核心环节。

(一)鉴定的核心作用:厘清 “是否存在问题” 与 “问题根源”

定性判断:确认质量问题是否存在

当当事人对产品质量存在争议时,鉴定机构需依据法定 / 约定标准进行检测,直接回应 “产品是否合格”。例如,消费者主张 “热水器漏电导致受伤”,鉴定需检测热水器的接地电阻、绝缘性能是否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2005),若检测值超出标准限值,则可认定存在安全性能缺陷。

定量分析:明确问题的严重程度

鉴定需通过量化数据界定质量问题的影响范围,为责任划分提供依据。例如,某批次混凝土强度不足,鉴定需检测不同构件的抗压强度值,判断是局部缺陷还是整体不合格;某药品有效成分含量不达标,需明确实际含量与标准值的偏差比例,区分 “轻微瑕疵” 与 “严重伪劣”。

因果溯源:区分 “产品固有缺陷” 与 “外部因素导致”

这是鉴定的关键价值所在,需排除使用不当、维护缺失等干扰因素,锁定质量问题的根源。例如,汽车发动机故障可能源于设计缺陷(如活塞环尺寸偏差)、制造瑕疵(如焊缝未焊透),或用户长期使用劣质机油导致,鉴定需通过拆解检测、材质分析等手段,明确故障与产品自身质量的直接关联性。

(二)鉴定的关键要素:标准、方法与意见审查

鉴定标准的选择:法定优先,约定补充

鉴定需优先采用国家 / 行业强制性标准;无强制标准的,采用推荐性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若标准缺失(如新兴科技产品),则需参考行业惯例、产品说明或同类型产品通用要求。例如,某新型智能穿戴设备无专属标准,鉴定可依据其说明书标注的 “续航时间≥72 小时”“防水等级 IP68” 等明示指标进行判定。

鉴定方法的规范性:确保结果可复现

鉴定需采用公认的科学方法,如物理检测(尺寸测量、强度试验)、化学分析(成分检测、有害物质筛查)、性能测试(疲劳试验、安全性模拟)等,且需记录检测设备型号、抽样方法、环境条件等细节,保证结果的客观性与可复现性。例如,检测食品中农药残留需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的气相色谱 - 质谱联用法,避免因方法不当导致结果失真。

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要点

法院需从 “资质、程序、依据、结论” 四方面审查鉴定意见:

资质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取得 CMA 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专业资格;

程序审查:抽样是否随机、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检测过程是否符合规范;

依据审查:鉴定所采用的标准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与案件争议焦点匹配;

结论审查:结论是否明确(避免 “可能”“疑似” 等模糊表述),是否与其他证据(如销售记录、故障现场照片)相互印证。

三、案件审理中界定 “产品质量问题” 的实践难点

司法实践中,由于标准冲突、证据缺失、责任交织等因素,“产品质量问题” 的界定常陷入困境,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一)标准适用的冲突与模糊

多标准并存的选择困境

同一产品可能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若标准内容存在差异,易引发争议。例如,某家具的甲醛释放量,国家标准为≤1.5mg/L,企业标准标注为≤0.5mg/L,产品实际检测值为 1.0mg/L,依据国标属合格,依据企标则不合格。此时需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优先采用 “企业标准高于国标时按企标认定” 的原则,但实践中常因当事人对标准效力认知不同产生纠纷。

新兴产品的标准空白

对于人工智能设备、区块链硬件、新型生物制品等新兴产品,由于缺乏配套的国家 / 行业标准,鉴定时只能依赖企业自定标准或技术说明书,导致 “质量问题” 的界定缺乏统一尺度。例如,某智能门锁频繁误触发报警,因无明确安全标准,企业主张 “属正常灵敏度范围”,消费者认为 “存在安全隐患”,鉴定与审理均陷入被动。

(二)因果关系的举证与认定难题

消费者举证能力薄弱

产品质量问题往往涉及专业技术,消费者难以自行证明 “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例如,消费者因使用某品牌破壁机受伤,主张 “机器突然爆裂”,但缺乏故障瞬间的影像证据,企业又以 “使用不当导致过载” 抗辩,若未及时启动鉴定,易因证据灭失导致事实无法查清。

多因素叠加的责任划分

产品故障可能是 “产品缺陷 + 使用不当 + 维护缺失” 共同作用的结果,需精准划分责任比例。例如,某电梯坠梯事故,鉴定发现电梯存在制动系统设计缺陷(产品问题),同时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定期润滑(使用问题),两者均与事故相关,如何界定 “产品质量问题” 的主导责任,直接影响赔偿比例的判定。

(三)鉴定程序的启动与衔接不畅

鉴定启动时机争议

当事人常对 “是否需要鉴定”“何时启动鉴定” 产生分歧。例如,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以 “产品外观瑕疵” 主张质量问题,卖方认为 “属运输损耗”,法院需判断 “外观瑕疵是否需专业鉴定”,若贸然启动鉴定可能增加诉讼成本,若不启动又可能导致事实不清。

重新鉴定的滥用与限制

当鉴定意见对自身不利时,当事人常以 “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员资质不足” 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例如,某建材质量纠纷中,双方先后委托 3 家机构鉴定,得出 “合格”“不合格”“部分合格” 三种结论,法院需逐一审查鉴定意见的效力,增加了审理难度。

四、案件审理中界定 “产品质量问题” 的路径优化

针对上述难点,需构建 “法律标准明确化、鉴定支撑精准化、审理程序规范化” 的界定体系,实现法律与技术的有效衔接。

(一)明确标准适用规则,破解 “尺度不一” 难题

建立标准优先级清单

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明确标准适用顺序:(1)强制性国家 / 行业标准;(2)合同约定的推荐性标准或企业标准(需高于强制标准);(3)无明确标准时,参照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同行业同类产品的通常质量要求。对于新兴产品,可邀请行业专家出具技术意见,作为标准缺失时的补充依据。

强化标准的释明义务

审理中,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 “案件所适用的质量标准” 及 “标准的核心要求”,避免因标准认知差异导致争议。例如,在食品质量纠纷中,明确告知当事人 “检测依据为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解释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即构成质量问题”,引导当事人聚焦核心争议。

(二)完善举证与鉴定机制,厘清 “事实真相”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产品责任纠纷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 生产者需证明 “产品不存在缺陷” 或 “缺陷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法院应明确这一规则,减轻消费者举证压力,同时引导消费者及时保全证据(如故障产品、购买凭证、损害现场照片)。

规范鉴定启动与审查程序

审慎决定是否鉴定:对 “外观瑕疵、简单性能问题”,可通过庭审质证、现场勘查直接认定,无需启动鉴定;对 “隐蔽缺陷、专业性能问题”,应及时释明当事人申请鉴定,避免证据灭失。

统一鉴定委托流程:优先从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名录中随机选定机构,明确鉴定事项、标准与期限,避免当事人自行委托导致的鉴定意见效力争议。

严格审查重新鉴定申请:仅在 “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等法定情形下,方可准许重新鉴定,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防止程序滥用。

(三)强化因果关系认定,精准划分 “责任边界”

依托鉴定厘清因果链条

鉴定机构需在报告中明确 “产品质量问题的具体表现”“与损害后果的直接关联性”“是否存在其他介入因素”,为法院划分责任提供依据。例如,电梯事故鉴定报告应明确 “制动系统缺陷在事故中的参与度”“使用单位维护缺失的影响比例”,避免笼统表述。

结合案情综合判定责任

法院需结合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交易习惯等综合认定责任:若产品存在 “不合理危险”(缺陷),即使消费者存在轻微使用不当,生产者仍需承担主要责任;若产品符合标准,损害完全因消费者故意使用不当导致,则不认定为 “产品质量问题” 引发的责任。

(四)加强专业赋能,提升 “审理质效”

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

对涉及复杂技术的案件,法院可邀请行业专家作为辅助人,参与庭审质证、解读鉴定意见,帮助法官理解专业问题。例如,审理新能源汽车电池起火纠纷时,邀请电池工程专家解析 “电池热失控是产品缺陷还是充电不当导致”,提升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发布典型案例与裁判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法院应定期发布产品质量纠纷典型案例,明确 “标准适用”“鉴定启动”“因果认定” 等问题的裁判规则。例如,针对新兴产品质量纠纷,发布 “无标准产品质量问题的界定指引”,明确 “以产品说明与行业惯例为核心依据”,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五、结语

案件审理中 “产品质量问题” 的界定,是司法公正与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既需要精准适用法律规范,又离不开专业鉴定的技术支撑。面对产品迭代与技术升级带来的新挑战,法院需强化 “标准意识” 与 “技术思维”,通过明确标准适用规则、规范鉴定程序、精准认定因果关系,实现 “事实认定清晰、责任划分准确、裁判结果公正” 的目标。同时,生产者、销售者应强化质量责任意识,消费者应提升证据保全能力,多方协同构建 “事前预防、事中鉴定、事后公正裁判” 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为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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