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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法官是否有义务向当事人释明司法鉴定必要性

作者:知诚鉴鉴定 发布时间:2025-09-17 10:44:52点击:7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案件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如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工程纠纷中的工程造价核算等。这些问题往往超出了法官的专业知识范畴,此时司法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但一个关键问题随之而来:法官是否有义务向当事人释明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呢?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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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查明事实的重要工具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它在法院解决纠纷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在商事纠纷审理里,经常会出现大量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一旦一方当事人对文件上的公司印章或个人签字真实性存疑,就需要通过印章鉴定或笔迹鉴定,来确认文件签署的基础事实。此外,当涉及当事人财务状况认定、专业设备质量判定等专业技术问题时,司法鉴定同样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手段。在确定违约事实及责任承担方面,司法鉴定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鉴定程序,法官得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违约情形,进而明确当事人在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由此可见,司法鉴定对于案件审理意义重大,其专业性和较高的证明力,既有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也助力法官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法官的释明义务:法律规定与实践争议

所谓法官的释明义务,又称释明权,是指法官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通过发问、提醒、指导等方式以澄清和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有效积极的辩论。我国虽未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法官释明权作出明确统一规定,但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这清晰表明,在法官认为待证事实需借助鉴定意见证明时,负有向当事人释明的义务,并要指定申请鉴定的期限。同时,对于特定情形,法院还应依职权委托鉴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法官释明义务的履行存在诸多争议。部分法官认为,当事人应自行负责举证,若因自身疏忽未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导致败诉,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法官只需依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进行判决即可。而另一些法官则主张,鉴于我国民众法律知识水平参差不齐,许多当事人并不清楚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需要申请鉴定。倘若法官不履行释明义务,可能致使当事人因缺乏专业知识而未能及时申请鉴定,最终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有悖司法公正。

释明义务的价值: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

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具有多方面重要价值。这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通过释明,法官能帮助当事人明确争议焦点,使当事人在举证、质证环节更具针对性,避免因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而盲目收集证据、陷入无意义的辩论,从而有效防止诉讼程序因当事人的无知或疏漏而无效,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提升司法效率。释明义务也有利于促进实体公正。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案件事实的查明依赖当事人提供诉讼资料。若因当事人能力或条件限制,无法提出或说明自身主张,而法官又未进行释明,极有可能导致应胜诉者败诉,违背实体公正原则。法官释明还有助于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现实中,当事人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水平各异,可能导致诉讼地位不平等。法官对不明确的法律或程序问题进行释明,可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对法律的不理解谋取不当利益,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否有义务向当事人释明司法鉴定必要性,这一问题既关乎法律规定,也涉及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题。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官在特定情形下负有释明义务;从司法实践价值角度考量,释明义务的履行对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意义重大。因此,法官应当审慎履行释明义务,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前提下,适时、适度地向当事人释明司法鉴定的必要性,以推动案件的公正、高效解决。

希望通过今天的分享,能让大家对这一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若您在生活中遇到相关法律困惑,欢迎随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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