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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某法院
鉴定对象:对钢化玻璃进行质量鉴定
鉴定形式:案情了解、资料审查、现场勘验、技术分析和专家鉴定。
申请人某钢化玻璃加工厂(以下简称申请方)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方)纠纷一案,法院委托我单位对案涉钢化玻璃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组织鉴定专家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就相关鉴定事项拟定了质量鉴定方案,各方均未表示异议。
法院工作人员、我单位工作人员及鉴定专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达现场勘验地点(涉案标的现场)。我单位工作人员向当事人介绍鉴定专家,鉴定专家向当事人进行案情了解,接着进行现场勘验。在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做了充分沟通后,确认:
1)各方对鉴定机构、鉴定专家的资质均无异议;
2)涉案玻璃的产品质量适用标准为《GB15763.2-2005 建筑用钢化玻璃》
3)鉴定专家组依据资料审查、现场勘验的情况,通过技术分析形成鉴定意见。
1、现场确认,委托书所要求的鉴定标的物(10mm钢化玻璃)仅在阳光房顶使用。
图1 涉案玻璃的安装状态
2、样品检测试验结果,实验室收到样品,样品状态完好。
图2 涉案玻璃样品(代表性照片)
实验室对样品分别进行了长度尺寸、厚度和对角线差的测量,并对样品进行了弯曲度、碎片状态、表面应力等项目的实验检测。
3、分析说明
依据《GB15763.2-2005 建筑用钢化玻璃》,公称厚度为10的钢化玻璃当边长L≤1000时,边长L允许偏差为+2到-3;当边长L≤2000时,对角线差允许值为±4。
涉案钢化玻璃的样品长宽基准值(需求值)不知,但对其测量的结果在样品间的一致性较好,长度上最大最小值相差为2,宽度上仅为1;若以平均值考量、涉案玻璃样品的长宽尺寸符合标准要求。6块样品的对角线差最大值为1,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GB15763.2-2005 建筑用钢化玻璃》,公称厚度为10的钢化玻璃,厚度允许偏差为±0.3,涉案钢化玻璃样品的实测厚度值均符合要求。
依据《GB15763.2-2005 建筑用钢化玻璃》,钢化玻璃的表面反应力不应小于90MPa,涉案钢化玻璃样品表面反应力符合要求。
依据样品检测实验结果,涉案玻璃样品在弯曲度、碎片状态、表面反应力等项目上符合《GB15763.2-2005 建筑用钢化玻璃》标准的要求。
根据对涉案钢化玻璃样品的检验检测结果,专家组判定:
涉案钢化玻璃样品的长宽尺寸在样品间的一致性较好,若以其平均值考量,涉案玻璃样品的长宽尺寸符合《GB15763.2-2005 建筑用钢化玻璃》标准的要求;
涉案钢化玻璃样品在厚度、对角线差以及弯曲度、碎片状态、表面反应力等项目上符合《GB15763.2-2005 建筑用钢化玻璃》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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