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2026年3月25日 苏司规字[2026]1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司法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十五五”期间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填补业务空白、完善业务结构,推动传统业务提质增效、新型业务拓展创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近三年来全省司法鉴定案件办理情况和各地司法鉴定机构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统筹,有序发展。在规范现有鉴定机构的基础上,审慎、稳妥、有序发展鉴定机构,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发展、恶性竞争和低水平运行。
(二)需求导向,合理布局。根据近三年全省司法鉴定业务量,综合考虑各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资源状况等因素,结合各司法鉴定业务复杂程度、技术需求、能力短板等情况,合理布局各类别司法鉴定机构。
(三)优化结构,提升能力。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发展司法鉴定机构,提升司法鉴定行业的整体水平,推动建设高水平鉴定机构,形成江苏司法鉴定特色品牌。
全省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点严把准入关,重点在完善业务结构、提质增效上下功夫,支持各地完善业务结构,填补空白领域,加强高水平、高资质鉴定机构建设,鼓励高水平公立鉴定机构建设,推动司法鉴定服务能力整体提升。
具体如下:
1.控量提质优化法医类鉴定机构。机构数量保持动态平衡和适度精简,原则上在现有领域机构没有减少的情况下控制发展法医类机构。重点在推动现有鉴定机构发展、拓展法医类鉴定分领域和引进法医专业人才等方面加强支持,鼓励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强法医鉴定能力水平的法人或组织建设高水平、高资质鉴定机构,推进法医类鉴定集约化、高质量发展。在法医精神病领域,支持高水平医学院校和精神病专科医院增设刑事或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分领域。
2.均衡有序发展物证类鉴定机构。总量控制物证鉴定类机构,重点引导和支持司法鉴定机构高标准发展相关分领域鉴定。鼓励高水平院校、科研院所等优质技术资源增设物证类。在痕迹领域,原则上在现有领域机构没有减少的情况下控制发展机构;在文书领域,原则上控制发展文书鉴定机构;在微量物证领域,支持鼓励具有较强检验检测能力的法人或组织设立发展4项分领域以上的机构。
3.技术赋能声像资料鉴定机构建设。在案件总量未出现持续性显著增长的前提下,原则上控制发展此类鉴定机构。支持在数据安全处理领域具有较强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设立高水平鉴定机构。重点引导和支持现有鉴定机构加强人才引进和项目建设,提升电子数据鉴定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
4.统筹规划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发展。原则上控制环境损害类鉴定机构,鼓励科研院所和环境领域大型企业设立综合业务鉴定机构。重点推动现有环境损害鉴定机构高质量发展,加强制度建设、质量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实验室配置、提升服务能力以及分领域扩项,更好地服务保障美丽江苏建设。
制定和实施本意见,是优化司法鉴定资源配置、推动司法鉴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组织司法鉴定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形成思想共识,确保意见得到全面落实。要摸清本地区相关领域司法鉴定资源底数,确保新发展的司法鉴定机构符合意见要求,引导机构通过合并重组、优化整合提高鉴定水平,对长期不实际运行、业务量少、社会信誉低的机构,符合法定情形的,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及时予以注销。省司法厅将按照意见严把鉴定机构入口关,完善鉴定机构退出机制,为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本意见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联系电话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