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涉及专业判断的领域,从司法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到产品质量纠纷里的质量鉴定,鉴定意见往往对事件走向起到关键作用。然而,由于鉴定过程受多种因素影响,如鉴定方法、鉴定材料、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等,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鉴定工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了一套严谨的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处理规则。
在民事诉讼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被明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其目的在于借助专业机构与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给出判断,辅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真相。但鉴定意见并非天然具有绝对的证明力,需经司法机关依法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意味着,一旦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法律赋予了其相应的救济途径,以确保最终认定的事实准确公正。
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这一规定为当事人质疑鉴定意见提供了直接面对鉴定人的机会。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以就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关键环节向鉴定人发问,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例如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对医疗过错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出庭时,患者及其代理人可询问鉴定人在判断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时所依据的具体医学标准、对病历资料的分析方法等。若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那么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申请重新鉴定
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明确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包括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等。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果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资质,或在鉴定过程中未对双方有争议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勘查就直接出具鉴定意见,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程序:当事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通常是在收到鉴定意见后的合理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详细说明申请重新鉴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认为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则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若认为不符合,会依法驳回申请。
引入专家辅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专家辅助人凭借其专业知识,能够从专业角度对鉴定意见进行分析解读,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鉴定内容,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对于复杂的技术问题鉴定意见,当事人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出庭,针对鉴定意见中的技术术语解释、技术比对方法等提出专业见解,增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异议的说服力。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虽不属于独立的证据种类,但可作为当事人陈述的一部分,供法庭参考。
在产品质量争议中,当涉及产品质量鉴定时,相关规定同样保障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依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提出异议后,鉴定组织单位会针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处理。若对鉴定组织单位的答复仍不满意,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申请再次鉴定。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处理规则是法律体系中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无论是在司法诉讼还是产品质量纠纷等领域,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规则,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对鉴定意见的质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这也促使鉴定机构不断提升鉴定质量,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公正性与权威性,推动各行业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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